栾晓娜 刘秀浩/《东方早报》/20081230
为建立健全本市住房保障体系,进一步改善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市政府自2007年10月起,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了《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的制订工作。该项工作历经前期准备、文件起草和修改完善三个阶段,目前《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已经形成。
《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拟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是面向本市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分七章、四十六条;主要通过建设、供应、管理和退出等四个机制,规范经济适用住房运作。
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今天起至2009年1月8日,《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将在“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网站”(www.shfg.gov.cn)、“中国上海”门户网站(www.shanghai.gov.cn)和“东方网”(www.eastday.com)上公示,公开征求市民意见。
与此同时,为了方便市民具体了解《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有关政策,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将就市民关心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方式、户型标准、室内装修、价格管理、准入条件、供应标准、申请审核、轮候选房、上市转让以及物业管理等问题进行解答,并于12月31日在上述网站和相关媒体上刊登。上海零点指标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设计的市民调查问卷也将于31日在上述网站和《新民晚报》刊登。
本市相关部门表示,热忱欢迎广大市民在《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示期间,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和填写调查问卷的方式发表意见和建议。
其中,调查问卷反馈,请登录“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网站”、“中国上海”门户网站或者“东方网”相应专栏填写;也可以在《新民晚报》相应专栏进行填写,再通过信函、传真方式反馈。
单身人士也可申请购买经适房
申请条件
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并且共同生活的本市城镇家庭,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家庭成员均具有达到规定年限的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且户口在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区(县)达到规定年限;
(二)家庭可支配收入和财产低于规定限额;
(三)家庭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四)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一定年限内未转让过住房;
(五)其他规定条件。
达到规定年龄的单身人士,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可以单独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家庭可支配收入和财产低于特别规定限额、同时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他申请条件的本市城镇家庭及单身人士,可以申请租赁经济适用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具体标准,由市政府根据本市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等因素确定,并且向社会公布。
如何申请
申请家庭成员应当推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其他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
主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交申请,如实填报申请表,提交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明、房地产权属凭证(或者租用公房凭证)、收入和财产证明等相关材料,并签署同意由政府指定的机构对其住房与经济状况进行核查和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的书面文件。
转让后不得再次购买租赁经适房
获房产证满5年,可上市转让
经济适用住房取得房地产权证满5年,可以上市转让,购房家庭应当按照购房时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合同的约定,从转让总价款中,根据政府在经济适用住房中的土地等优惠费用占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与优惠费用之和的一定比例,向原先审核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区(县)财政部门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
购房家庭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取得家庭全体成员的书面同意,并征询原先审核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意见。该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可以按照相同地段、质量的普通商品住房市场评估价格优先回购;如决定不回购的,购房家庭方可向他人转让。
经济适用住房转让后,原购房家庭成员不得再次申请购买或者租赁经济适用住房。
获房产证不满5年,可回购
经济适用住房取得房地产权证不满5年,购房家庭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应当向原先审核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该住房保障机构按原购房价格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回购;申请家庭成员购买其他住房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由原先审核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按原购房价格回购。
意见反馈方法
信函:请将书面意见或者调查问卷寄至上海市北京西路99号,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信访办(邮编:20000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传真:请将书面意见或者调查问卷发至63193570、63193105、63192851、63192642或63192470。
电子邮件:请将书面意见发至jsf@shfdz.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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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30 23:4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