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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要求小区太阳能应列入房屋销售价格





王烨/《扬子晚报》/20081220

 
    江苏省建设厅昨发出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推广应用和管理。通知明确指出,住宅太阳能热水系统工程造价应当列入房屋销售价格,不宜单独另行收费。同时,开发商或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对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维保做出相应约定,明确各方责任和权利义务,以解决系统的保修问题。
 
  目前我省正大力推广新建住宅小区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由以前的用户自行安装转变为工程统一设计安装。在方便业主的同时,也有市民担心,统一安装的太阳能质量有没有保证,出了问题谁来维修,开发商会不会重复收费。对此,省建设厅明确表示,太阳能热水系统应作为一个整体与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交付使用和维护管理,所以应列入房价,不宜再单独收费。在质量管理方面,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依法应对太阳能热水系统工程质量负责。

    对于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维修、养护、管理等售后服务事项,建设厅要求,应根据系统类型采取不同的维保制度。采用集中供热系统的,纳入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委托物业公司管理;采用非集中供热系统的,共用性管井等纳入房屋共用部位,委托物业公司进行维护管理,其他部分可由所有权人委托物业公司代维护或由供应单位直接维保。但无论是选取哪种形式,维保责任都应写入物业服务合同。


阅读: 5124 次     2008/12/22 8: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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