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新民/《天津日报》/20081217
为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土地整理储备工作,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盘活土地资产,融通城市建设资金,本市土地整理储备实行"身份证"制。
《土地储备证》记载土地整理实施单位、计划文号、坐落位置、面积等内容,并附地块图,加盖"天津市人民政府土地储备专用章"。《土地储备证》有效期限为2年,根据土地整理储备的需要,土地整理实施单位可以申请延期。
取得《土地储备证》的土地整理实施单位,按照《土地储备证》确定的范围,实施土地整理储备工作。整理后的土地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将土地出让金中的土地整理成本按规定返还土地整理实施单位。整理后的土地以划拨方式供地的,由用地单位负责向土地整理实施单位支付土地整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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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17 13:2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