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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小区配套幼儿园 产权归属将明晰





阙文龙/《海峡都市报》/20090826
    

    “《物权法》实施前小区开发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其使用面积产权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产权移交、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昨日提交的福州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福州市保护城市中学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若干规定修正案》(草案)作出上述规定。据了解,该《修正案》(草案)一旦获得通过,将解决2007年10月1日以前的小区开发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产权归属无法界定清楚的问题。

    据悉,1993年3月颁布实施的《福州市保护城市中学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若干规定》,是全国第一部保护城市教育用地地方性法规,1999年国家教委办公厅专门把该法规转发全国各省市供参考实施。然而该法规颁布实施以来,一些需按规划配建的中小学幼儿园未能与建设项目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等,其中最主要问题是规划配建的幼儿园产权关系一直未予理顺。有的开发商虽建设幼儿园,但未按法规规定将产权移交当地教育部门,而是出租或者出售。

    《修正案》(草案)中还作出了一些限制性规定:严格控制拆迁或占用中学、小学、幼儿园的校舍或者场地。禁止将中学、小学、幼儿园的规划预留用地改作他用。禁止在批准临时占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在中学、小学、幼儿园的现有用地内兴建教工住宅。未按国家规定投资配套建设幼儿园的,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配套建设幼儿园的投资额10%至20%的罚款。


阅读: 7115 次     2009/8/26 14: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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