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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强化商品房预售监控管理 维护房地产交易秩序





徐旭忠/新华网/20090303


    重庆市日前发布了商品房预售信息监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商品房预售信息的监督管理,以进一步维护房地产交易秩序,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预售行为,减少因商品房预售中预售人与预购人信息不对称所形成的纠纷。

    根据相关规定,重庆市商品房预售信息监控管理实行 事前预防与事后监管并重的原则,实行商品房预售信息现场公示达标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的,必须设立证件公示栏,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权证》《开发资质证书》等证件进行公示,设立房屋面积和价格公示栏,以及信息查询处,供购房者查询。

    同时,重庆市实行商品房预售价格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商品房时,应明确销售每套商品房建筑面积价格和套内建筑面积价格,在销售现场价格公示栏进行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调整预售价格的,应相应调整销售现场价格公示内容。

    此外,重庆市还对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开盘信息备案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20天内对外公开销售,并在开盘前10日内,将商品房预售开盘方案向项目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报备案。预售开盘方案应包括开盘时间、可销售房屋数量与预计选房数量的对比、销售方式、促销活动和应急预案等内容。

    据悉,重庆商品房预售信息监控管理规定将于2009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商品房预售信息监控管理部门在监控管理活动中,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执行,或在执行中变相违反规定,应予以警告戒免,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阅读: 4844 次     2009/3/5 13: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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